李展硕|农民主体与社区互助:资本和市场主导之外的另一种可能

 

农民主体与社区互助:

资本和市场主导之外的另一种可能

  

文|李展硕

(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综合农协研究组)

在西方形式主义的理论预设中,小家庭农场通常被作为非理性和无效率的生产方式,必然为规模化、资本化的大农业所取代,而破产的小农将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要素推动工业化的生产。也就是说,农民被抽象化为一种服从于市场配置的生产要素而存在,成为一种被动的客体。但是,中国的革命实践表明,依托于社区的小农户具有自己的理性逻辑并可以据此组织社区的互助,其结果是在满足共同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带动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这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形式理论的实体主义逻辑,也是一种在资本和市场主导之外实现小农主体性的农业发展道路。

 

 

 
 

经济理性和社区集体理性

(一)经济理性

 

理性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在这个假设中,人的行为是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非出于其他非功利的道德目的。这一假设源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对人的自利行为的表述,他认为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在无意中更有效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如同无形中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一样(亚当·斯密,2021:428)。在此基础上,约翰·穆勒(John Mill)借鉴了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原则,将人预设为在现有知识水平上以最小的劳动和生理节制获取最多必需品或奢侈品的经济人,从而丰富了人的理性行为假设。(约·斯·穆勒,2004:140)

 

在古典经济学之后,新古典经济学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为逻辑前提建构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其代表人物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和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均采纳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就是以最小的痛苦为代价购买快乐,从而实现最大化的幸福(斯坦利·杰文斯,1997:42-50);马歇尔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广义的概念用法,将人的活动动机简称为“满足”的欲望并无不妥,因此用“满足”替代边沁主义的“快乐”概念,“满足”的反义词就是“不满足”或“不利”(阿弗里德·马歇尔,2017:15-16)。与新古典经济学同一时期出现的奥地利学派,同样以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认为人的行为符合自利的动机。但是,与新古典经济学不同的是,该学派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主张每个人天生具有“行动自发力”,每个人对自利的认识都会随着自己的知识而异,并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黄春兴,2019:159-160)

 

其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虽然反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假设的完全理性经济人,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必然受到认知能力限制。(奥利弗·E·威廉姆森,2007)但是,人的“有限理性”仍然是在有限认知能力的前提下追求最佳利益,仍然无法摆脱功利主义的原则和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事实上,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之所以采纳“有限理性”的概念,同样是为了以此为基础建构其理论体系:如果人是完全理性的个体,可以面面俱到地作出最佳的选择,也就不会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理论也就没有存在必要;反之,人的理性受到认知能力限制,只能在当前认知能力下作出最佳选择,就会尽可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收益,也就出现了产权。

 

概言之,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人的“理性”分为强理性、弱理性和中等理性三个层次。(奥利弗·E·威廉姆森,2007)其中,强理性是指人的行为对预期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弱理性是一种有机理性(有组织的理性),这是经济学中奥地利学派和进化论方法的主张;介于二者中间的是中等理性,即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很难面面俱到地作出预期收益最大化的选择,因此只能在有限认知能力的前提下追求最佳的利益,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假设。

 

(二)社区集体理性

 

然而,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经济理性只是对人的行为的假设,并非真实世界的全部。事实上,依托于社区的小农在理性追求上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完全不同,对此实体主义理论进行过深入分析。

 

恰亚诺夫从农民作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的集合体出发,认为农民会在消费需求满足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进行衡量,在家庭消费需求满足的情况下,农民可能会选择从事辛苦程度低而利润高的劳动。反之,在家庭消费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农民可能会选择从事辛苦程度高而利润低的劳动。(恰亚诺夫,1991:41-62)恰亚诺夫之后,经济史学家波兰尼在研究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时指出,在前现代社会中,维系社会纽带的重要性远高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农民生产、分配等经济行为均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关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波兰尼总结了前现代社会生产和分配的三个行为原则,即互惠原则、再分配原则和家计原则。(卡尔·波兰尼,2017:96-108)斯科特在恰亚诺夫、波兰尼观点的基础上对缅甸、越南农民的经济行为进行的研究,提出了农民经济行为的“生存伦理”,即在生活的压力下,农民几乎不会选择进行利润最大化的理性衡量,他们会选择采取各种方式尽可能规避风险,以保障家庭的生计(詹姆斯·斯科特,2001:5)。

 

不同的实体主义理论学者对农民的理性认识虽然有所不同,但普遍认同农民是“社区集体”理性者,他们的行为目的在于维系社区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从最基本的家庭生计、家族延续,到整个社区共同体的生产、分配平等以及生活关系维系,均是服务于这一需要。费孝通曾使用“差序格局”的概念来解释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结构,指出传统社会是以个人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的私人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向内均是“自己的”关系,也就不存在绝对公私的划分。(费孝通,2013:23-29)结合“差序格局”来理解农民的社区集体理性,或许会更加清晰。无论是家庭、家族,抑或是整个社区共同体,均是以差序格局为结构形成的社区关系中的一“伦”。小农会将社区关系触及的范围视为自己的关系,并努力维系其中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

 

社区集体理性并不排斥个人对利润的追求,但社区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只有满足共同需要的前提下,个人对利润的追求才成为可能。当个人追求利润的动机与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相违背时,社区集体理性的小农会选择尽可能维系共同的生产、生活关系,因而宁愿放弃更高的个人利润回报。

 

 

 
 

市场与互助

(一)市场

 

依据亚当·斯密的理论,人的自利动机,是市场机制形成的基础,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都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在无意中增进了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2001:428)斯密的理论,经过新古典经济学的形式逻辑构建,最终衍生出了西方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和“完全竞争市场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假设。

 

与直接继受古典经济学中关于“经济人”的解释并对其形式演绎不同,在古典经济学之后,新古典经济学家杰文斯和马歇尔将“市场”的研究重点从生产理论转到交换理论、从市场供给转到市场需求以及供求平衡之上。杰文斯认为市场的供求规律就是效用变化法则的必然结果,而这种效用变化的法则完全决定了商品的价值。其中,“效用”的概念,是指一个人幸福的增加量,即所引起的快乐和所避免的痛苦之总和,它与人的需要有关系。(斯坦利·杰文斯,1997:29、54-58)马歇尔认为,市场价格是供求相互作用的结果,供给相对于需求的稀缺性决定了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在多种可能的要素组合中会选择最有效率的生产方式,即生产要素供给成本最小而产出最大的生产方式。与杰文斯不同,马歇尔认为,效用(欲望)是无法直接衡量的,只能通过外部方式间接衡量,衡量的方式是一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愿意支付的价格。(阿弗里德·马歇尔,2017)虽然二者在经济学的概念(如“效用”“欲望”等)是否可以完全数学化上存在分歧,但他们均以功利主义原则来理解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并认同经济人的效用变化形成的供求规律对市场价格的决定性作用,以此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公理假设。

 

“理性经济人”和“完全竞争的市场必然导致资源最佳配置”的假设,同样适用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对于农业生产和交换的认识。如新古典主义者舒尔茨将传统农业中的农民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认为市场必然会引导传统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最佳配置,因而传统农业本身是有效率的,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方式必须引入新的生产要素。(西奥多•W•舒尔茨,2016:32-46)将农民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构成了农民学传统中小农的形式主义理论面向。

 

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之后,新制度经济学对“市场”和“企业”的资源配置方式做出了区分。科斯在《企业的成本》一文中指出,“企业”产生的原因是,“市场”价格机制存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谈判、签约的成本)、价格机制的不确定性(短期契约的劳动供给)等,即科斯所谓的“交易费用”。(罗纳德·科斯,2009:34-56)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企业”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性配置资源方式,虽然是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范式,但仍然没有摆脱西方经济学的两大公理性假设。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企业”作为配置资源的方式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了市场失灵,而企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恢复市场机制。(阿尔奇安、伍德沃德,1998:152)也就是说,“企业”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具体来说,在科斯的企业理论之后,阿曼·阿尔奇安(Armen Alchian)和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rtz)将“企业”表述为“收集、分配和销售投入信息的专业化市场制度”(阿尔奇安、德姆塞茨,2003:132-134);张五常将“企业”表述为一种“要素市场”,与利用价格机制的“产品市场”相区分。(张五常,2003:140-144)实质上,“企业”就是多种投入要素组合进行充分竞争、降低发现价格成本的竞争性市场机制。

 

然而,西方经济学理论所预设的市场机制,实质上只是满足理性经济人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机制。市场会赋予不同生产要素以货币上的价值,等价交换以不同生产要素的货币价值为依据。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一种生产要素的供给相对于需求处于稀缺状态,该要素的货币价值就会高于另一种要素的价值,在等价交换条件下相同数量的该要素自然可以替代更多的另一种要素。在当今跨国资本主义公司主宰的市场经济下,资本密集型产品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更高的价格,因而凭借资本的投入可以实现对劳动力、土地等要素的替代,从而组织生产、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并以此获取更高额的利润。(黄宗智,2022:123)

 

(二)互助

 

革命根据地时期普遍实行的互助,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方式,它可以在平等满足共同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提高效率。具体来说,互助生成于传统社会生产要素不足的条件下,是一种通过“损有余而补不足”来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机制。所谓“损有余而补不足”,是指当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未达到“适度规模”时,通过调整不同要素之间的有无、余缺,使要素间比例关系趋于合理、总体规模趋于“适度规模”的过程。互助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的原因在于,“损有余而补不足”可以实现有限要素的高效使用,即在给定生产要素的条件下,可以充分使用和节约使用生产要素。不同于现代资本要素投入带来的要素生产率直接提高,这种生产效率的提高是被动的、间接的。同时,由于社会接触可以引起劳动者的竞争心和精神振奋,互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生产效率直接提高的效果。通过互助减少的要素占用时间和耗费数量可以用于开垦荒地、改良农作和兴修水利,从而使农业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可能。

 

互助是契合小农户社区集体理性的最佳机制。对于社区集体理性(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小农户来说,处于同一共同体内的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等不同生产要素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差别,只要有助于满足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均可以进行“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交换,以充分使用或节约使用既有的生产要素。而如果在生产、交换和分配中赋予单一资本要素过高的价值,反而会破坏共同的生产、生活关系。

 

“互助vs.市场”在要素配置机制上的不同,在高度商品化农业生产(如植棉)中展示得更加明显。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供给相对于需求的稀缺性决定了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价格或供给者的收入,稀缺而需求较大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如陕甘宁边区的棉籽、棉田和棉花)价格较高,由此吸引生产者供给更多的这种生产要素和产品(阿弗里德·马歇尔,2017:342)。然而,在陕甘宁边区,商品化农业中生产要素之有无、余缺的调整(如棉田和粮田、粮食和棉籽以及相应劳动力之间的调剂),并非价格机制调节下的“等价交换”。在新古典经济理论看来,这种交换可能不具备效率优势,甚至与市场相悖。

 

在陕甘宁边区,民众穿衣以土布为主,只有北部一些以畜牧业为主的地区,冬季以皮衣为主(黄正林,2008)。其中,生产布匹的主要原料是棉花。1939年开始,国民党封锁边区经济,棉花、布匹的来源减少(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b:392-394)。因此,虽然粮食价格逐年升高,但棉花和布匹的价格上涨率远高于粮价。1939-1945年间,延安市的粮食与棉花、布匹的交换比例逐年降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b:330)。此外,根据延安市西区一乡的调查,人们买布开支约占全年总开支的四分之一甚至更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c:157),这充分说明了边区人们对布匹的需求居高不下。在边区棉花和布匹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下,为了保证布匹供应,边区政府于1941年开始推广植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a:443-444),同时号召组织民间纺织业,以实现布匹的全面自给。

 

推广植棉的过程中,困难在于棉田分配、棉籽缺乏、资本(农具、耕牛)不足以及劳动力不足。其一,在棉田的分配问题上,主要原因是宜植棉土地的占有与劳动力数量、农户的种植技术和意愿不匹配,即“有的农民已经失去了土地,有的虽有土地,但只宜种粮,不宜植棉。有的虽有棉田,但劳动力缺乏。有的棉田过多,照顾不下,只得将棉田种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a:470-471)。对此,解决办法是“公地调剂,私地交换”,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互助/调剂。其中,“公地调剂”虽然具有调剂的性质,但这是政府的划拨行为,不属于农户间的互助调剂;而“私地交换”,则是“损有余而补不足”(调剂)的过程,即通过调整棉田和劳动力的有无、余缺,来解决棉田占有与劳动力数量、农户种植技术之间的不匹配状况。其二,对于贫农来说,拥有棉田还不够,还需要棉籽和资本(即农具、耕牛)。解决棉籽缺乏的困难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私有籽种的互助调剂,即“鼓励农民拿粮食与棉籽互相交换”,或者“鼓励农民将过多的棉籽向无棉籽的农户出借以至于出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农民将过多棉籽出借、出售的行为是一种不求高利润回报的互助行为,而非市场价格机制支配下的交换行为;二是政府发放棉籽,即政府从本地或外地收购棉籽发放给棉农(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a:471)。其三,资本的缺乏则由边区银行发放的棉花贷款解决,即“春耕之前,政府贷给棉农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农具,秋收后棉农拿棉花或棉纱折价向政府偿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a:471)。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农业贷款(在此包括发放种籽、贷给货币或农具)是劳动互助的一种补充(李展硕,2021:195)。其四,植棉需要比粮食多一倍的劳动力,为了扩大棉花生产,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边区,一方面依靠调整土地、劳动力及其种植技术、意愿之间的有无、余缺,以满足植棉的生产要求(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a:471);另一方面,还需要动员“半劳动力”(妇女、儿童、老人)参加生产,比如延川县存在至少3万半劳动力,相当于1.5万全劳动力,1943年为了扩大棉花生产,就采取了这一办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a:472)。

 

从植棉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中可以发现,互助调剂是解决植棉难题的关键,即通过调整棉田与粮田、粮食与棉籽以及劳动力的有无、余缺,实现粮食种植和棉花种植的适度规模。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在市场及其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小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然选择供给成本最小而产出最大的生产方式,因而传统农业中的生产要素必然实现有效率的配置(阿弗里德·马歇尔,2017;西奥多·W·舒尔茨,2016)。由于市场及其价格机制受到供求关系的支配,要素的供给相对于需求的稀缺性决定了要素的价格,具有稀缺性的要素价格更高,由此吸引该要素的供给增加(阿弗里德·马歇尔,2017:342)。

 

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说,供不应求、价格更高的棉花及其制成品(布匹)是比粮食更加稀缺的商品,而作为棉花的必要生产要素,棉籽、棉田的派生需求和价格会随着棉花、布匹的直接需求及市场价格的增加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棉籽、棉田比粮田、粮食的价值上更高。然而,植棉中的互助调剂是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棉籽与粮食、棉田与粮田的互换。这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说,显然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即使调剂使用的棉田、棉籽是多余的,但这种多余生产要素的“互助”不可避免地降低棉花的供给价格,显然违背了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事实上,“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互助实践与新古典理论预期的不同在于,多余的生产要素对于社区集体理性的小农来说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利用其交换其他需要的生产要素不仅无损于自己,反而可以提高自己和他人生产上的效率、更好地满足自己和他人消费上的需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多余生产要素的交换可以获得极高的边际报酬。

 

 

 
 

大农户和小农户

既有的农民学研究已经指出当前我国农户分化的现象,即根据农户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市场信息和人际关系等能力和关系方面的分化状况,将其分为“大农户”和“小农户”。( 仝志辉、温铁军,2009:13)这二者不仅在资本、规模、市场信息、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理性的追求上也有所不同。

 

大农户作为形式主义理论中的理性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这种理性假设支配下,大农户实质上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他们会权衡各种生产、交易安排,从而作出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抉择。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性传统不同,大农户可能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完全理性的个体,也可能是新制度经济学假设中的有限理性者。在前面一种假设之下,大农户是可以面面俱到地作出符合预期利润最大化决策的个体,因此他们组织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是为了通过联合提高谈判地位、对抗行业上的垄断。(Nourse,1992;Hogeland,2006:69)在后面一种假设中,大农户的“理性”受到认知能力的限制,他们会在当前的认知能力下做出预期利润最大化的抉择,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安排就是大农户的理性抉择,因为大农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安排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当前利润的最大化。(霍尔格•博纳斯,1998:220-230)形式主义的理性假设是以人人都有富余做出理性的经济抉择为前提,同时假定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均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赋予特定的货币价值。(卡尔•波兰尼,2017:123-132)但是,即使在市场经济全球化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理性假定也并非真实世界的全部,农民学传统中小农的实体主义理性就是另一种不同的维度,这是形式主义的农民理性理论分析的局限性。

 

小农户则更符合农民学传统中小农的实体主义理论面向。对于小农户来说,对社区平等的集体理性的追求与社区内社会关系维系的价值,远高于市场经济条件的个人利益。与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大农户不同,在处于同一社区的小农户看来,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不同生产要素之间不存在价值上的差别。因此,小农户之间的交换可以通过互助(而非市场等价交换)形式作出,即要素之间可以进行“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交换,且不会违背小农户之间的预期。

 

但是,如果合作社的组织只是赋予单一资本要素过高的价值,那么组织合作社对于拥有大量该要素的大农户更为有利,对于其他小农户则不会有太大的吸引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交易量返还,同时兼顾按照占有股份数额进行分配,这种仅依据生产要素中资本占有量多少进行盈余分配的规定,对于占有资本要素较多的大农户更为有益,也就更容易吸引大农户按照该法组织专业合作社。反之,对于小农户来说,法律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与小农户的社区集体理性是相背的,因此按照该法组织专业合作社没有过多的吸引力,也就不会积极、主动地组织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小农户自然会被排斥在该法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之外,而其中规定的“农民”实际上只包含了实践中的“大农户”。

 

同时,面对农业企业和大农户在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小农户在与大农户、农业企业的合作中可能成为出卖更多劳动者。既有的研究也已经指出当前农村中的“资本下乡”现象,即随着农业的商业化、产业化,城市资本和农业资本结合、农业企业和大农户联合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是城市资本和农业资本共同追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资本占有方面弱势的小农户则只能被动地服从于资本的利益,从而出现“大农吃小农”的现象。(仝志辉、温铁军,2009:13-18)

 

 

 
 

形式理性法和实体理性法

(一)形式理性法

 

如果说形式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是“理性经济人”和“完全竞争市场必然导致资源最佳配置”两个假设,那么形式主义法学的理论前提可以说是权利的绝对性、必然性假设,由此出发经由演绎逻辑来构建整个法学体系。这个前提假设经过市场理论及其制度的改造,最终与功利主义原则和市场中的成本-收益相关联,从而实现了形式主义法学和经济学从一般原理到具体概念的有机结合。

 

形式主义法学发源于欧美,其代表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概念法学和美国古典正统的形式主义法学理论。德国古典概念法学的创始人普赫塔(Puchta)认为,法学应当从公理出发逻辑严密地推导、创设上下层概念,籍此形成“概念的谱系”(弗朗茨·维亚克尔,2006:387)。在普赫塔之后,温德海得(Windscheid)对私法的所有学理建构、释义学传统进行总结,成为学术汇编学领域的集大成者,也代表了形式主义法学的完备。(弗朗茨·维亚克尔,2006:426-427)在美国,“古典正统”法学理论的代表是兰代尔(Christopher C. Langdell),他认为法律人可以从一般性的原则出发推导出适用于案件的正确规则,再将推导出的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从而决定案件的唯一判决。(托马斯·格雷,2014:38-50)

 

在德国古典概念法学之后,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创立了新功利主义法学。他反对用抽象的、一般性的公理来解决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问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和社会两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然而,耶林在反对将个人权利作为一般性、前提性概念的同时,将法学的概念和理论体系置于功利目的(社会总体生活条件的最优化)的支配之下(von Jhering,1924:380-381),他的整个理论也建立在另一种公理之上,即自然将人置于苦与乐的支配之下,而人们均喜欢趋乐避苦、尽可能实现最大化的幸福。

 

如果追本溯源,新功利主义法学继承了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在边沁看来,法律中规定一方有义务做的事情,就是对方有权利要求该方去做的事情,如果对方不去做,那么该方有权利请求对方受到惩罚。对于受到惩罚的当事人来说,这就是一种“痛苦”。(杰里米·边沁,2009:228)法律几乎无法在不产生“痛苦”的同时提供“快乐”,这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又是相通的。也就是说,在边沁看来,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实质上是(基于苦乐计算的)功利主义原则的表现。但是,边沁认为,法律提供的“苦”要多于它能够提供的“乐”。因为给一个人带来快乐的东西,必然是从他人那里取走的,而失去一个东西的痛苦要多于它所能带来的快乐,最终痛苦将总是多于快乐。(杰里米·边沁,2013:174)从边沁理论来看,法律的职能更多地局限于惩罚,通过惩罚的痛苦将总是多于违法行为带来的快乐,在趋乐避苦的动机下违法行为将被避免。但是,边沁并没有意识到在平等的交易关系中,苦-乐将与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履行相关联,如果失去的痛苦大于取得的快乐,那么没有任何人愿意进行这种交易,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无论取得多少东西,为此而失去的痛苦将总是多于取得的快乐。与边沁注重每个个体幸福的最大化不同,耶林更加注重社会总体生活条件的最优化,在耶林看来,每个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在实现他人利益,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这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但是,无论是功利主义法学,还是新功利主义法学,其理论体系均是建立在一个公理之上,即自然将人置于苦与乐的功利目的考量之下,人的行为受到了这一功利原则的支配。这可以说是形式主义法学的另一种体现。

 

二十世纪出现的经济分析法学可以说是功利主义原则的最极端的体现,其代表人物是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波斯纳将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分析方式引入了法学理论当中,认为人的行为在于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理性目的。(理查德·波斯纳,2002:60-76)如果违约的成本小于违约的收益,或者说履行契约的损失大于违约的成本,那么就会存在违约行为。在此就存在将权利-义务视作收益-成本的考量,对于违约者来说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成为一种成本负担,而违约的成本小于履行义务的成本,自然会存在违约的行为。从上述观点可以发现,经济分析法学同样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作为理论体系前提的公理是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即将人置于成本和收益考量的支配之下。对于经济分析法学来说,成本-收益的考量取代了功利主义的苦-乐考量,是抛弃了功利主义理论中一些不可预测、不可计量的考量因素,因而可以将法学的理论建立在经济学的数理分析之上。(理查德·波斯纳,2002:51-60)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分析法学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一样,同样是形式主义的。正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其只不过是法学理论的“新正统”而已。(托马斯·格雷,2014:86-88)

 

虽然形式主义贯穿西方法学理论和制度的始终,但对法律中的形式主义进行提炼,并将其与理性相结合,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贡献。依据韦伯的构建,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指法律完全依赖于体系内部一般性概念的演绎而自我运作、不受任何功利或伦理目的影响的品质。(马克斯•韦伯,2011:218-228)在这种自我运作的体系中,作为一般性公理的法律规范以“权利-义务”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其适用则完全依赖于演绎逻辑的运用。

 

诚然,形式理性法是不受任何功利或伦理目的影响的法律体系,但这种以权利-义务结构构成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中理性经济人的动机相互契合,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功利主义的工具。具体来说,理性经济人通过衡量成本-收益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以此指导自己的行为,而成本-收益的经济考量与法律中权利-义务概念是相联系的。在法律上,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方承担义务,在经济运行中则体现为一方获取收益的同时需要相对方付出一定的成本,无论是债权法律关系,还是物权法律关系,均同样适用。在债权法律关系中,一方的债权实现需要特定的相对方履行自己的债务,意味着一方的收益需要特定的相对方为此付出成本,诸如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即对应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并最终表现为企业的股东权益和企业的利润;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一方的物权实现需要不特定的一切主体履行不妨害物权的义务,意味着一方基于物权的收益需要任何不特定的主体付出必要的成本来防止任何对物权的侵害,诸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及的养牛者与农民之间的案例,即是如此。(李展硕,2022b:121-123)质言之,形式理性法更多地是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理性经济人出现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目的在于通过激励个人的功利目的,来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体理性法

 

与形式理性法相比,实体理性法也是韦伯建构的理想类型之一,但他对其并未过多阐释,仅是在对社会主义法的研究中指出其实体理性自然法的特征,即将劳动程度作为财产权利的来源,籍此反衬形式理性法的概念。(马克斯·韦伯,2011:308、310)然而,实体理性法具备形式理性法所不具备的优点。所谓实体理性法,是指法律不要求设定普适的真理、原则或概念,更不要求从一般性的法理、原则或概念出发对其项下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而是将抽象的道德理念、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或基本的法律概念通过具体的事实来阐释,这是一种“实用道德主义”的法律思维方式。与形式理性法不同,实体理性法可以避免法律因过于重视形式和条文而违反实质法律精神的弊端,也可以避免法律因过于形式化、程序化而成为凡事必分对错、“小事化大”的对抗性机制。(黄宗智,2015;2016)

 

正如形式理性法与市场经济、理性经济人相契合一样,实体理性法也与小农的互助和社区集体理性相适配。小农的社区集体理性要求小农以满足其所依托社区的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为首要追求。但是,小农的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无法如理性经济人的成本-收益考量一样在法律和经济上通过形式化的概念结构来表达。它本身是开放性的概念,必然随着实践而变化,也只能在具体实践中才能得以阐释。因此,在法律的表达上只能对此作出概括性的规定,需要法的实体理性化将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

 

革命根据地的规范实践展示了实体理性的法律治理逻辑。首先,在根据地的规范文件中规定了合作社的服务性组织原则,并根据服务性的程度对合作社的类型作出区分。所谓“服务性”是指给农民以便利,即满足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c:276-278)同时,“服务”并不排斥“红利”的获取(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c:360),也就是说,“服务”是第一位,“分红”是第二位的。这与小农户的理性追求是完全契合的,而且本身也是对互助运行机制的反馈、提炼。具体来说,互助机制在满足小农需求的同时带来了整体要素使用效率提高。其中,对小农共同生产、生活需求的满足激发了小农入股合作社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则为合作社提供了廉价的货物,前者解释了合作社以服务作为组织原则的原因,后者解释了合作社如何在满足服务性要求的前提下确保适当分红。正因为服务性与小农的互助和社区集体理性相关,陕甘宁边区延属专署《对合作社问题的初步意见》规定,完全服务性质的合作社和半服务性质的合作社之区别,“由当地政府听取群众意见作决定”,这一规定得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同意(朱鸿召编,2014:256-259)。将合作社的组织属性与农民主体的具体判断相结合,是边区规范性文件的实体理性所在。

 

再者,革命时期对地权主体和合作社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也体现了实体理性法的特征。在根据地的规范性文件和官方表达上,“农民”是地权的主体,而主要由“农民”构成的“群众”,也是合作社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如果结合土地改革实践和合作社组织实践来理解“农民”的概念,可以发现其与职业意义上的农民不同,并非包括所有从事农业的主体,仅包括雇农、贫农和中农,不包括富农,其背后的逻辑是依据劳动程度对“农民”和“富农”作出实质性区分,而劳动程度的判断则依赖于具体实践中对劳动收入来源的判断。与西方形式理性法将法律主体作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不同,这种对权利主体的构建完全是依据实质性的原则作出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具体实践做出判断。(李展硕,2022c:70-77)

 

 

 
 

形式主义逻辑与实体主义逻辑

(一)形式主义逻辑:对资本所有者配置企业所有权

 

企业法人治理涉及对企业法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配问题。仅就现代企业所有权理论而言,对企业法人的生产要素给予分红回报似乎成为共识。这源于西方经济学对资本所有者及其权益的理解,通常将公司利润视为公司资本的收益,而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就需要赋予其取得公司利润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还必须存在一个可观的风险溢价以弥补投资风险。(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12:501)与西方经济学理解不同的是,马克思(Karl Marx)将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占有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视作剥削。资本家的资本经由再生产而保存下来;劳动者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由资本家通过给付工资的形式得以补偿。但是,劳动者超过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则为资本家无偿占有,这构成了资本要素的收入,即利润(马克思,2008a:216-217、249-251)。可见,马克思的理论否定了经济学中对资本要素回报的合理性,诸如分红等形式实际上是对劳动剩余价值的剥削,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对合作制工厂抱有偏爱,因为合作制中劳动者自己是自己劳动的主人,因而剩余价值转化的利润归劳动者本人所有,而不属于资本家。

 

与马克思的观点不同,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John R. Commons)指出,马克思的观点是对现实资本价值的一种体现,但是投资者(股东)享有企业所有权资格的实质是对未来预期业务的净收入,而非物质资本的显示价值。(约翰·康芒斯,2003:204-205)马克思的观点意在否定(西方经济学普遍认为的)利润作为资本回报的合理性,而康芒斯的观点则意在提供一种合理解释,来认定利润作为资本的回报。

 

在新制度经济学之前,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直认为“利润是资本的报酬”。但是,企业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一直作为一种“黑箱”存在,其内部的法理和权利分配并未很好地得到研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将“市场”与“企业”区分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科斯,2009:34-56),有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的相关理论才逐渐展开。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是激励监督者的一种制度安排,在企业中的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团队生产过程中均有“搭便车”的动机,为了克服“搭便车”的行为,需要专门赋予个别成员专门监督其他成员的职能,并通过赋予剩余索取权提高其积极性。(Williamson,1979)也就是说,除资本要素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是企业组织中的“搭便车者”,而资本要素的所有者作为企业的监督者获得剩余索取的权利。实质上,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与此前的经济学观点殊途同归,均意在强调资本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从而为利润作为资本的回报提供合理的依据。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的不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利润对资本的回报,而是更强调企业法人内部的所有权配置,即通过将剩余利润索取权配置给资本要素的所有者,不仅可以实现市场对资本的利润回报,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因为市场价格机制导致的交易成本(如监督成本等)过高的问题。

 

(二)实体主义逻辑:从互助实践出发的平等所有和平等分配

 

与形式主义将资本作为利润来源的逻辑不同,对于小农户来说,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来源于要素相对不足的小农户间的互助,而非资本要素的直接投入。因此,从实践出发可以发现,因互助带来效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润不应当只作为资本的回报,而应当视作社区共同生产、生活的结果,是在满足共同需求的同时带来的适当回报;盈余也不应只对资本要素的所有者进行分配,而应当首先满足社区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的剩余可以进行适当分红。但是,即使进行适当利润的分红,也不应仅依据资本要素投入多少分配,而应当将劳动、资本、土地等各类要素的投入均视作对合作社的入股,在此基础上平等分配利润。比如,在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曾根据对群众有利的原则扩大股金,包括公债、实物、包交公盐公粮代金、分袜子、纺纱、信用等各种入股方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c:72)这种多种要素入股的方式可以保障小农户的平等所有和平等分配。在具体的盈余分配方式上,南区合作社采取实体理性的服务性治理原则,其盈利会首先用于服务群众,即满足群众需要、解决实际困难。这既包括在营业的内容和价格上的服务性质,如出售生活用品价格低廉、借贷利息较低等,也包括提供医疗卫生、举办义仓、救济灾祸、调解纠纷、文化教育等社会服务。(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2016c:278)在服务的基础上,南区合作社会兼顾分红,且由于将群众投入的各类要素视作平等参股,同样会对红利进行平等分配。(张和堂,2008:7-8)

 

这种从互助实践出发的平等所有和平等分配,可能会遭受一种质疑:如果对参与互助的小农户平等分配利润,那么可能会激励人口较多的农户进行分户,因为分户可以在平等分配的条件下获取更多的利润。这完全是从形式主义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进行的理解,即把参与互助的小农户视作(同合伙一样)可以随时散伙的个体结合,如果个体经营获得的利润高于合伙经营下个人回报,那么散伙是更符合市场经济理性的选择。但是,对于社区集体理性的小农户来说,分配利润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进行扩大再生产,而是为了维系共同的生产、生活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如果利润的分配导致分户的出现,这种创造利润的生产活动将不会发生。正因此,一旦有人出现了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个体私利动机,从家庭关系中脱离出去,那么其他农民家庭会选择将其排斥在社区互助的系统之外,以避免家庭分裂以及整个社区互助关系的破坏。

 

 

 
 

 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

(一)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治理逻辑

 

新制度经济学对资本要素所有者配置企业所有权的主张,也诠释了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盈余分配的治理逻辑。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资产专用性是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一旦由于自身的有限理性、交易相对方的投机或其他不确定性问题,专项投资者与交易相对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如约履行或者不得不提前终止时,那么专用性资产的用途改变或者转给他人使用都会存在生产价值上的损失。(奥利弗·E·威廉姆森,2004:78-84)当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对于创造盈余非常重要,而且专用资产的投资者对于是否能够使用资产很敏感时,将企业的所有权配置给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将会提高总体效率,因为这种产权配置将会增加专项投资者的投资激励。(阿尔奇安、伍德沃德,1998:155-173;奥利弗·哈特等,2016:58-61)依据上述理论,合作社也是一种企业形式——介于市场和层级结构之间的混合制企业组织。这种组织类型同时具备市场的独立经营优势和层级结构的集体组织优势:合作社的独立经营优势来源于边缘性专有知识的应用,这种专有知识相对于农业企业的生产来说处于边缘性位置,可以与农业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相分离,因此农场主不能与农业生产企业组成纵向一体化的组织,否则将在组织中始终处于边缘地位、难以获取更高额的利润回报;合作社的集体组织优势来源于关键专用性资产交易的内部化,即通过对关键性专用资产所有者(即农场主)配置企业的所有权,可以避免市场交易中投机者对其投资回报的侵占和剥夺。(霍尔格·博纳斯,1998:220-230)质言之,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诠释了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在运作机制上实行销售横向一体化的必然性,以及无法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解释了专业合作社实行按资本(或营业额)分配盈余的治理在逻辑上的关联性。

 

在我国的实践中,大多数专业合作社首先是大农户为了避免相互竞争、提高谈判力量而发起和组织的,以此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而利润作为资本的回报,通过按交易额返还或按占股数额分红的方式,分配给作为营业资本或货币资本所有者的大农户。再者,大农户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包括因讨价还价而付出的谈判成本、为取得货源而付出的搜寻成本、货源不稳定而存在的风险控制成本和可能损失等,从而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这与大农户作为形式主义理性经济人的动机是相联系的。在具体的概念结构上,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法律制度采取权利-义务的形式理性法的设计,而权利-义务的基本概念与市场经济中的收益-成本是直接相关的。因此,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大农户来说,自然会选择尽可能获取更多分配盈余权利、减少承担义务的法律制度安排。

 

实践中,依据主体构成和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我国专业合作社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1)全部由大农户组成的专业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额返还,或按交易额返还和按占股数分红相结合,利润只在几个有限的大农户间分配,如浙江省湖州市云鹤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盛广獭兔产销专业合作社、浙江省诸暨市农发出口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由大农户和小农户共同组成的专业合作社,盈余按占股数额分红,因而出资最多的大农户享有绝大多数的可分配盈余,如仙居县仙绿土鸡蛋专业合作社等;(3)由大农户和小农户共同组成的专业合作社,盈余采取按交易额返还和按占股数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大农户不仅可以享有按交易额返还的盈余,还可以享有全部数额的股数分红,小农户只是在交易额返还中可以分配部分盈余,但与占有土地规模较多的大农户相比,小农户可分配的盈余少之又少,且其增量利润受到限制,如浙江省温州市雅发果蔬专业合作社等。除这三种类型外,“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社组织模式,是一种特殊的类型,因为在这种类型中,农业资本和企业资本密切结合在一起,企业大多是由大农户建立的加工企业,也是大农户的主要利润来源,如安徽省天方大山有机茶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庐江县绿宝蛋鸭专业合作社等。(李展硕,2022b)其中,大农户组织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在于通过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进行标准化、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以保障加工企业的货源稳定、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形成品牌化的优势、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而小农户为了满足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的需要,会投入更多的劳动时间从事农产品生产。因此,这实质上是大农户和农业企业通过组织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将与分散小农户的交易成本转变为小农户的劳动义务,是对小农户劳动的无偿占有。

 

相对地,对于小农户来说,利润并非其首要追求,他们宁可放弃更高的利润回报,也要获取稳定的共同生产、生活关系,进而解决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而不会在更高利润的诱惑下组织专业合作社、脱离社区互助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系统。比如,由三户乡村精英牵头组织的皖北某村粮食合作社中,虽然小农户有权以更低价格购买农资、获取更高的利润,但其利用项目资金修建的田间水利设施普遍属于粗制滥造工程(如机井没水、机耕道沙子铺得太薄、平整农田没有按规定熟土还田等),无法为小农户带来共同生产上的便利、满足小农户共同生产上的需求,致使他们意见较大,于次年秋收后纷纷退出了合作社。(冯小,2014:176)不同的是,龙口市兰高镇后霍家村草莓专业合作社虽然主要由草莓种植大户组成,但该合作社不仅在销售渠道上为小农户提供便利,而且在盈余分配上还将35%盈余用于集体社区的建设(如修路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继续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很高。(万文凯、戴小燕,2019:161-167)

 

质言之,专业合作社采取按货币资本或营业资本分配盈余的形式理性治理原则,与小农户实体主义的社区集体理性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小农户不会积极、主动地组织专业合作社,因而在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治理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被完全由大农户组织的专业合作社排除在盈余分配法律关系之外,或者被动地承担更多的劳动义务而仅获得有限的盈余分配、增量利润受到限制。因此,只有提供符合小农户理性追求的合作社组织形式,才能够激发小农户的主体性,使小农户摆脱相对于资本的被动地位、客体地位。

 

(二)综合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治理逻辑

 

从互助实践出发的平等所有,可以解释综合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治理逻辑。综合合作社的组织不仅要求生产、加工、销售、信用等多种合作的纵向一体化,以满足社区小农户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多种需求;而且要求从社区基层合作向区域性合作延伸,以满足生产、加工、销售、信用等“不同合作功能的最佳规模”。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合作社的稳定、持续运行,要求在满足需求的同时提高效率,因而必须建立在社区互助的基础上。换言之,只有互助的运行机制可以在满足小农户彼此需求的同时带来整体效率的提高。因此,作为互助机制的反馈,综合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治理原则应当是服务性的原则,即盈余首先用于社区小农户的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在此基础上兼顾平等适当的分红。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合作社实践展示了这种从互助实践出发平等所有、平等分配的实体主义逻辑,可以将这种组织逻辑概括为“从互助到综合合作”的过程。(李展硕,2022a:第3、5章)

 

一方面,在陕甘宁边区,组织综合合作社的资本、劳动力要素来源于小农家庭间的农业互助。具体来说,小农家庭之间的互助带来了生产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通过互助节约的要素占用时间和数量可以用于开荒、改良农作和水利,从而为农业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础上增加的农业产出不仅可以满足农民家庭生计的需要,其剩余还可以用于工业合作、运输合作等多种合作的资本积累,这构成了综合合作的资本要素来源。而且,农业生产不违农时与手工业、运输业等副业之间存在矛盾,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的劳动力供给必然受到农业生产季节性的限制,而互助不仅可以充分使用既有的生产要素,还可以节约生产要素的使用,这些节约的生产要素为组织手工业、运输业的合作社提供了充分的劳动力。这构成了综合合作的劳动力要素来源。

 

另一方面,边区综合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是互助机制,这在满足小农自给自足的同时,带来了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效率提高。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农业合作、手工业生产合作、运输合作等各类合作组织均需要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组织资源支援战争的作用;其二,发展经济巩固后方作用。前者要求吸纳一定量的资本和劳动力剩余投入公营工业生产、公盐运输中,这就需要将农业、家庭手工业和运输业组织起来,并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后者要求通过合作社组织的生产、运输、销售首先能够自给自足。而农业、手工业和运输业等合作组织的互助机制在满足产品和收入自给自足的同时,带来了生产、运输等方面的效率提高,因而可以产生一定的资本和劳动力剩余用于支援战争,从而解决了组织资源支援战争和发展经济巩固后方二者之间的矛盾。

 

 

 
 

结语

本文指出了形式主义和实体主义两种不同理论模式下的合作社治理逻辑:其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理论主张将合作社法人的所有权赋予资本要素的所有者,盈余主要按照资本要素的占有份额进行分配,这满足了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追求,是服务于大农户的理论路径;其二,从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历史经验中借鉴,将合作社法人的所有权赋予社区小农户的共同体,盈余首先满足社区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这满足了实体主义小农户的社区集体理性追求,是服务于小农户的理论路径。

 

但是,第二种实体主义的理论模式不只是为了解决形式主义理论模式的弊端而呈现的智识资源,它的理论发展具有广阔的前瞻性和可能性。在根据地时期的合作社演变中,已经出现了适应市场初步发展的半服务性半营利性的合作社,这对于解决当今社区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问题是个重要的启示。

 

早在前苏联时期,实体主义理论的代表恰亚诺夫就已经在小农户对接大市场问题上提出了“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理论模式,与之相对的理论就是斯大林的道路,二者之间的辩论、交锋对当时苏联合作社立法具有重要影响。然而,最终斯大林的理论成为了前苏联合作社立法的唯一理论依据,并籍此组建了服务于国家计划经济的集体农庄组织。中国在人民公社时期同样模仿了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立法思路和理论路径,最终的结果也证明完全放弃市场经济的合作社理论是不可取的。反观恰亚诺夫的理论则对小农户对接大市场有所裨益。

 

实体主义的盈余分配治理逻辑展示了不同于形式主义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方向,它并不是将理论建立在某些不可辩驳的公理之上,而是从实践中提炼相应的概念和理论。这种与形式主义法学和经济学截然不同的概念和理论,可以称之为“合作法理和经(济学)理”。

 

 

 

 

 

 

 

本文载Rural China 21.1(2024)。为方便阅读,编辑过程中省略注释和参考文献,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