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需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以战旗村为例
文|杨团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
摘要:小农户个体难于闯市场,需要国家的支持帮助,但国家给予农村和农民的权利长期难以落实,导致农村实践与国家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距。本文以四川省战旗村村集体20年的改革实践为例,证明市场体制下的新型集体经济可以在国家和小农户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解决小农户的共富、收入、就业、安全等关键问题,给小农户带来归属感。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新型集体经济的特征,即集体与个体相依共存、形成公私合体,具体分析了其定位、非营利特征、风险承担、中间角色、党的全息型组织特点等重要问题,提出应采用多学科整合的综合性方法探索那些尚未获得回答的实践问题,为中国式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寻根立基。
一、问题的提出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国家自十九大以来提出的重要目标之一。但现实的情况是小农户与大市场难以衔接,有些方面甚至几乎完全脱节。
小农户面对市场有三难。一是生产规模小,承包的土地很少且零碎化;二是生产成本高,劳动强度大,从耕到收,生产链上所有环节全靠一己之力;三是产品销售难,农产品卖不出去,水果蔬菜大量烂在地里。而大市场上只有高品质、低成本的农产品才能卖上好价钱,从而获利。高品质、低成本需要足够的生产规模、较高的科技支撑和一定的管理能力。而规模、科技、管理都是小农户最缺乏的要素。归根结底,是因为小农户原有的生存环境变了,小农户原来所依托的小生产、低成本、就近销售的三大优势被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统统打碎了。
中国由于先天的人地矛盾,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地方性非遗文化安全的全方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国策中,无论到何时,相当规模的小农户的重要位置都还会存在。他们是国家三大安全的卫士,国家对小农户采取的以保护为主、鼓励发展的政策长期有效。
为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国家针对性地采取了孵化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政策措施,力争实现“集体统一服务”,甚至也开始尝试宅基地入市等突破性政策。虽然它们都有些效果,但未能解决根本性问题。不过,服务农民、支持帮助小农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转变思想、转变职能的基本要求。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是否是因为服务体系的功能不到位呢?
从国家制度安排的视角,国家已经给予农村四项基本制度和农民四项基本权利,打牢了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政治基础。
四项基本制度即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组织制度,依托农村的集体土地建立起的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经营制度,集体土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社会治理制度,乡村基层社会实行由村民自治的制度。这四项基本制度保障了农村集体成员除宪法规定的普遍权利外,还享有非成员没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的分配权以及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权等四项基本权利(陈锡文,2022)。
但是这些制度在发挥实效方面还远远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对于弱势小农而言,即使有了法律或政策给予的自主选择权、决定权,个体农户由于缺乏实施这些权利最必要的各类要素,比如信息、资金、技术、必要的设备设施等,都直接增加了他们的决策难度,即便做出决策也要冒无力承担损失的巨大风险。
具体而言,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限衔接,有四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组织问题,即如何抱团闯市场;二是经营问题,即如何真正赚到钱;三是安全问题,即如何后退有路;四是归属问题,即如何保持与群体的联系。总之,小农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顾虑的不仅是经济,还包括他们已经习惯的村庄群体生活。所以,若以保护和鼓励小农户发展的国家政策目标为一端,小农户传统的生计行为表现为另一端, 那么在政策文本的目标与具体实践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空隙。
为了实现这个政策目标,一是需要国家在保护小农的政策上,在统一性和差异性、一元化和地方化相结合上及时调整,既要减少产生方向性歧义的空隙,又要给地方留有余地。虽然旧的空隙会被填补,而新的空隙随着市场扩大还会不断产生出来。
二是要找到能够帮助政府填补空隙的组织和力量。例如因种种原因没有到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国家供给,就需要不断发现那些和国家立场一致、真正为了小农户利益主动作为的组织或集体去填补这些空隙。再如,在国家和小农之间,小农这一方总是以保障自家家庭生计为平衡阀,希望补上这类空隙的政策设计和政策执行主体,就要真正理解小农的意识和情感,才能做出帮助、支持、保护小农的行动。
现在,已经有这样一些村社集体组织,自觉地用自己“看得见的手”,去帮扶那些被市场“看不见的手”压迫得喘不过气来的小农,针对小农户共同的难处和风险,尽力给予他们、甚至努力为其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村庄小生态环境。增强和完善这类的社会扶持其实是小农维系和发展自家生计的必要条件,也是帮助小农学会自主运用国家给予的重要权利的必备环境基础。解决小农户这个群体成员所面对的共同性的风险与挑战——一些村庄的集体组织已经意识到并自觉地承担起了这个使命。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珠江三角洲一带,在分田到户后发现不能靠私有化带动农民共富。广东南海县积极探路,开始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王颖,通过南海调查发现了村社的作用,她称之为一种“新型的村集体主义”。她敏锐地发现到了这个苗头:“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所以能发生巨大的世人所预想不到的变化,皆因为乡村改革中具有了城市改革所不具备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即以新集体主义为特征的思想基础和以地缘为界线的社区利益共同体。新集体主义并不单纯是一种思想意识或一种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中国所独有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是区别于西方社会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组织模式。”(王颖,1996a)
那么,这种新型集体究竟有没有因其性质的“新”成分而带给农民实际利益呢?是不是可以直面小农群体所面对的共同性的风险与挑战而找到解决之道呢?下文将以笔者团队多次调研过的四川省战旗村几十年的实践为例来分析和讨论(屈小博等,2019;蓝红星、张正杰,2020;董筱丹,2021;陈晶晶,2021;孙侃,2022;杨团、刘建进、仝志辉,2022)。
二、集体可能为小农带来什么?
关于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应当关心的真问题是: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是不是为其成员也就是小农户解决了共同性的风险与难题。因为这才是它存在的真正价值,是它能否在农村群众中获得真正拥护并因此具有力量的根源所在。前文简要概括了小农的共同性风险与难题是如何抱团闯市场、真正赚到钱、后退要有路以及保持好社区群体中的和谐关系。概括而言,就是“共富、收入、就业、安全”这四大主题。
2018年春节,习近平总书记去战旗村考察,自己买了一双乡村十八坊的“唐昌布鞋”,称赞他们的集体经济做得不错,鼓励他们“走在前列、起好示范”。笔者将以多次对该村调研所获得的事实和资料为基础,从上述四个方面剖析这个川西平原上曾经非常普通的农业村,如何历经六十年特别是最近20年脱胎换骨式的改变,成为四川省乃至全国村党组织领导下发展集体经济的典型。
(一)实现共富的起点与基础
分田到户后,土地细碎零散,农户日渐衰老,很多地方出现老人种不动地、土地撂荒的状况。解决零碎地的整合、提升土地质量、用好土地资源、向土地要财富,是几乎村村都面临的问题。
土地归集体所有是国家给予农村最重要、最根本的基础制度,是农民的“金饭碗”。但是大多数村庄现在都在“捧着金饭碗要饭”。战旗村的村集体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战旗村曾是个穷村。1965年独立出来时,辖500多户,共1700余人,有1700多亩低洼地和3间猪圈房以及700元债务。人民公社时期,大队组织学大寨,改田造地喂猪,办拖拉机站,是县里名列第一的优秀典型。但是粮食产量低,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家家户户每年缺粮一两个月,靠集体按月份口粮的办法解决青黄不接季节的缺粮问题。而现在的战旗村,2022年的村集体资产达11179万元,集体经济收入680万元,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万元。村民中的中青年一多半在村内就业,外来人在本村就业者过百。战旗村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集体共富。
这个地处城乡结合部的中等规模的穷村,之所以能实现由穷到富、从农业到多业、由乡村到乡城融合的跨越式发展,一靠重新整合分田到户的零碎土地,二靠土地集中经营、用活集体资源。
战旗村集体的领导班子注重学习,2002年外出考察后形成共识,分田到户只能保证农民吃饱饭,但是不能全体致富。他们坚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信心,认为要共富只有靠集体,将土地集体所有权真正落实到地。他们先是从村组开始小规模的土地整理,将整地后提高的租金返还给农户,通过物质刺激促进土地向集体集中。后是利用政府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建设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在满足农民心愿的同时快速推动了土地集中。2011年,全村集中的土地已占总量的95%。
在土地集中、住宅集中的基础上,战旗村对全村的土地和所有资产进行过篦子式的测量、清查、核算,在彻底厘清家底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权属调整。为了给每个集体成员分好共同所有土地中的个人权利的份地,他们严格进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经村民大会通过,实现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农用地和按户平均分配宅基地。这一改革,让村集体彻底掌控了村内每一寸土地,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招商引资、土地入市创造了条件。
整治后的土地,一是通过建立集体全资的农业合作社进行管理经营,二是在土地经营上大做文章,采取土地作价入股、保底分红、溢价分红、协议入市、土地租赁、资源发包、资产参股等多种方式,与村内外的各类公司和种田大户进行合作。特别是还自建了乡村十八坊,与村内的一大批乡村工匠合作,让集体成员从此有了从事工艺生产、销售并可传承下去的非遗平台和乡村产业基地。
通过土地整治和处置的做法,战旗村明确划分了个体与集体在土地上的权益,土地共有,人人有份,平均分配,合理公平。并且为此奠定了优地劣地整治一致、村组土地归属一致、农用地管理和经营交给集体全资的农业合作社全权处置等基本条件。农户可自选动作,愿自己种承包地的可以照旧(目前还有两、三户种着总共二三十亩地),种田大户可与集体农业合作社签合同,适度规模地种地。
为了将饭碗端在自己手上,战旗村集体开办的农业合作社决定,5430亩耕地中的3000多亩用来种植水稻,还建立了烘干厂房和设备,今后要由村集体每年给每家每户供应大米。
纵观战旗村近20年来土地整治与土地经营的实践,不难看出,土地是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共富的最大资源。战旗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动能,就来自土地的集中利用。他们的土地集中,并不仅仅是将承包地经营权回归集体,而是彻底地掌控村域所有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将农用地、宅基地按人、户均分份额,给予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共有土地的权利凭证,既确认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又可简单清楚地实现有理有据的土地费发放和集体分红。
(二)营造吸引、扶持、促进多元主体获利的友好型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下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出现了大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私营企业、外来商户等各种多元主体,但村庄发展的重点是需要形成好的村庄小生态,让大家将利于己的各自赚钱与利于村的遵守共同秩序统一起来。
战旗村在多年实践中独创了一整套以村集体为内核的村庄全面治理体系,我称之为治(理)、管(理)、(经)营统分结合的系统运作体系。他们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大会和集体成员大会,重大事情的决策是党委提议,议事会讨论,村民大会和集体成员大会决定。这似乎与其他村没有区别,但重点是,村议事会成员是在各村组选村民代表时选举的,取票数多的前若干名。他们是村内最有思想和主张的人,其中党员过半。村内所有重要事务,统统都要经过议事会。只要议事会通过的事项,村民代表大会基本上都能通过。因此战旗村人说“议事会才是我们村的决策机构”。战旗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两个,一个管农业,是集体的合作社;一个管非农业,是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按《合作社法》和《公司法》设立。这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由财务会计担任经理或主管,对于集体全资、合资、合作的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而经营业务则是各家独立机构自己所为。由此形成自上而下的宝塔形结构的三层治理体系。三层的权能分别是治理决策权、经营主体的管理权和经营主体的自我经营权。这样的做法权责利分明,特别有利于私营企业、个体商户和大小农户。战旗村的这套做法吸引了约5亿元社会资本落户,他们说在这里办企业规则清楚、制度环境好、没有干扰、只有协力、好赚钱。
总之,战旗村集体营造了一种对小农户和所有在村市场主体都很友好的村庄环境:集体资产成员共有;以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实行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治理;治理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立;集体资产收益按规则分配。
战旗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方式可以说是国家整体建设的先行者。当2019年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各地注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时,战旗村就将集体合作社和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两根支柱,从组织到财务形成上下联通的整体,不仅没有违背国家政策的任何条款,而且还创造了资产管理和资产运营既分立又统合,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带动多元主体经营的新的组织功能。
(三)集体安排就业和社会服务,解决小农户的生计保障
战旗村在历史上就有集体支持社员、与社员相依共存的传统。比如,办养猪业采取“公私并举,私养为主”政策。为防止青黄不接时有些农户出现断炊现象,大队集中保管粮食,每月按生产队给社员分口粮,一年分12次。这种按月份粮的制度一直维持到80年代初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制才结束。这些举措不但保障了社员吃粮,还有利于集体统筹积累办社队企业。
新时期的战旗村集体,保持和发扬了历史传统,将每个成员的生计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都放在心上。他们先后用9年时间筹谋自建起乡村十八坊,作坊主大都是村内农户,他们自主经营,有了收入才需要给村集体10%的分成。而十八坊的建造费、设备维护费、环境卫生费都是由村集体承担的。2019年是十八坊开张第一年,集体免收分成费,几乎每个坊当年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
为让每个战旗村民都有工可做,村集体不仅在引入外部资本时,宁可以降低土地租金为代价,换取外部企业用工要用战旗人,而且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学习政府设公益岗的方式,村集体出资给困难农户设立村办公益岗。集体还在村内兴办卫生所、幼儿园,引进社工站,组织红白理事会和各类文娱社团,为村民提供生活和文化服务。连发放每年每人1200元的土地费都想到要按季度发放,每季300元,再加上给老年人发放的津贴,让村里的老人家手里经常有钱可用。
战旗村集体实现自己价值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经营和分配两个方向上都为老百姓考虑。村民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集体的经营收益,一半要分给成员,而且村庄账目公开,让大家都来监督。
战旗村还有一点与众不同,就是并非事事都算经济账。为给村民打开眼界,增加与社会的联系,他们主动承接了别村因需村里出资而一再推脱的“成都市第一批新农村文化建设试点村”任务,动员全村家家户户接待大学生,与300多名大学生同吃同住同活动。2006年,这个“高校+支部+农户”的首创活动打开了村民的视野,也给当时并不出名的战旗村带来了社会影响力,对于村集体之后组织的村民教育和社会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贯彻“大家庭”理念,以归属感促进安全感
“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战旗村秉承这个理念,将村集体视为所有村民小家庭的大家庭,甚至被人戏谑为“小国家”。大家庭的目标就是每个小家庭都能过得好。所以,战旗村集体的整体利益里包含着每个村民和家庭的个体利益。
战旗村的村民自治制度不是虚设,是真实运作的。自1965年以来,八任村书记都将“听到”和“听进”村民的意见放在与党的领导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有位战旗村前书记这样说:“如果我们内部一团和气,绝不是好事情。就是要各种意见都敢提,哪怕在会上拍巴掌、拍桌子,都是战斗力强的体现。什么事都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这个班子就不具备生龙活虎的战斗力。”
早在政府要求微网实格之前,战旗村就有党员包户的传统,“党员带头、群众跟上”成为传统,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葛,常常是群众发现的,一边自己发声,一边找党员和干部帮忙,维护公共秩序成为群众的自发行动,损公利己就要人人反对,成就了村庄自主的氛围。
这样的氛围,也让所有外出打工者自觉维系与村庄的关系。外出打工者是党员的,按照村党组织的规定,外出一定时间一定要回党小组报到,平时也要经常通消息;是群众的,也很注意和村组及所住巷道小组长的联系,节假日回村要到处走走,以示自己的存在,表达自己还是战旗人,还是这个集体里的一员。
这样的集体与个体相依共存,汇合出一种新的精神力量,它表现为一种自觉的合作精神、一种群体性的自我保障意识,一种具有归属感的精神寄托,一种永远可依靠的“大家庭”的理念。这就是一种与新型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相匹配的新的意识。
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并非无中生有。它不过是在原集体组织内部,以集体再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保障为形式的直接利益吸引,代替了以往在政治、经济生活上的强制性服从。使农民自发地生出一种对新集体的依赖感和归属感。”(王颖,1996b)
当然,这种意识若能持续地外化为个人和群体不间断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不断获得正向激励。这种激励不仅来自精神和物质的鼓励,更来自村集体经济实力包括管理经营能力的增强与村规民约的增强,让每个成员都对集体的未来抱有充分的信心和预期。
三、对于新型农村集体、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考
农村集体的理念最早来自1943年毛泽东在延安的讲话,迄今已经80年,自1956年中国完成土地集体化已逾67年。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该组织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建国以来面临的一个中心议题。
目前,从话语体系看,似乎确立了集体经济的概念,但在实际上,政策研究关注的“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一直未能突破。而且自2019年全国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来,尽管农业农村部门给96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了登记注册证明,但这些组织的经营状况很不理想。2021年,全年无收益和收益不足5万元的组织约占一半,收益超过5万元的另一半也大部分举步维艰。所以,登记注册虽然给了身份证明,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了四十年前的名称,但这只是从几乎全部的抽象的虚体变成了大部分的抽象的实体。
现在社会弥漫着一种虽然没有公开表述但却在私下里认同度颇高的思潮,就是“集体经济不要说什么新旧,还不是巩固政权的工具?只要这个工具不好使,谁也无之奈何”。对此问题,下文将从定位、非营利、风险承担、公私合体、中间角色和党建等方面分别阐述。
(一)定位
现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思表达大体是这样的:集体不是独立于农民的主体,而是农民成员的集合主体;集体的财产是成员人人有份的财产,不是哪一个领导者的个人财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成员大会委托的集体代理人,是集体的代表而不是集体本身。
这几条大约能取得共识,但是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看法却很不一致,认为它应该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经济组织,以区别于人民公社政、经、社统一的综合性组织的意见在学术界占多数。特别是主张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政社分开,一个管行政、一个管经济。行政依靠政府拨款,基本上按政府要求执行;经济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应该独立建立组织体系。可是大部分村党支部书记认为,一个村的干部就这些人,功能可以分工,但组织不能另建一套。一是成本高、做不成;二是不必要,一些事情通过兼职能做得到。
还有,到底谁代表村集体?按照现在的政策和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未正式颁布执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集体经济的代表,也就是一个村集体,两个组织化代表。好在党和国家又颁发了“三合一”条款,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党政经权力于一身,那么,村集体就是党代表。这个做法虽然也引起不少诟病,不过,在实践中,由于最近七八年加强基层党建,多数村庄都调整班子,并没有出现大问题,倒是一些地区如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将农村经济搞得风风火火。
也有意见认为,单纯依靠村干部“能人经济”是阻碍新型集体经济的最大困局。而我们看到的农村普遍现象,是大部分村集体经济无力独立,只得依靠政府部门肩扛手提。
其实,各地村庄由于区位优势、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历史传统、产业根基、人口状况不同,在发展经济上的差异很大,贫富差距也巨大。珠三角一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动辄就是几十亿资产,年收入过亿元。这基本上是因为他们是城中村或城边村,原有的土地大部分转为商业用地,以往积累的资金通过借贷等方式不断扩张的结果。所有的大城市均有这种状况,如北京市农村集体账面资产2022年为1.02万亿元,其中四季青、玉渊潭、西北旺等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在百亿以上。而全国范围内,2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有不少组织还有大量的历史欠债。(刘振伟,2023)
那么,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怎么定位?如果不是单纯从经济视角出发,而真正意识到农村集体是在守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基层卫士,是保护和支持几亿小农户生计和社会服务的主要组织,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应该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以集体的经济实力支持最弱势的小农户走向富裕,平衡村内多元利益主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地位与话语权,以形成和谐稳定的局面。
这就是说,不适宜以经济收入为主要指标划分穷村、富村,也不适合过分宣传哪个村、镇年收入过亿元,而是需要通过详细调研和分类指导。例如按照村庄可能达到的目标和实际能力分成基本型、半自主型和全自主型。基本型,只要能将人居环境、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任务大体落地就算及格,不一定要求过高过多。半自主型是有自主经营潜力的村庄,要特别注意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第三类村庄则具有较强的能力,尤其是干部班子强、民主作风好,对这类村庄,县、乡两级政府应予以“放权”或“赋权”。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越是有能力有主体性的村庄,受到的政府干预越多,被管理的程度越高,经常“被检查、被要求、被项目”。这种拔苗助长的做法致使一些优秀的村集体,难于抗拒上级政府不断释出的“好意”,被迫去做不该做或不想做或不适合当下做的事情和项目,从而妨碍了村庄发展和党群、干群之间的良好关系。拔苗助长不仅得不到想要的效果,反倒使人对原先做得好的事情产生怀疑,甚至牵涉到政策方向。
可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定位很重要,但是绝不可忽视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为,一定意义上这就是统一定位的延伸,就是落在实处中的实在定位。
(二)非营利
当前的主流意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营利,而且营利越高越说明这个组织的市场经营能力强。据此,还依法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般市场主体。
的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受《民法典》管辖的民事主体,是能够进行市场交易、技术服务等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但是这不等于说,它就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相同的营利性市场主体。它实际上是具有非营利性的广义市场主体。
它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它要为全体集体成员的共富负责,要支持村集体安排村民就业,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这些社会功能是必须的,甚至其原则是法定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只担负单纯的经济功能。如果挣了钱,而且有意愿,可以自行给村里捐赠一点。这相当于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
正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有经济性,还有社会性,所以它在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范围之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但是只能以其出资为限担当所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这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性条款。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具有社会性的市场特别法人,就不能像一般法人那样任意选择风险大的经营项目,否则债务自负,就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损失。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市场经营,但是与那些以营利为目标的市场企业在本质不同。它的营利是为了实现公共性目标,而不是私人性目标。公共性或公益性,与市场性或经营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的两面性。两者虽然兼备,但是前者指导和包含后者。所以,更准确地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市场主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型市场主体。这才能符合《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性为特殊法人的原意。还有,如果用前面说过的“空隙”论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动空间,我们会发现,其实有很多半市场、准市场的“空隙”等着集体经济组织来填充。例如现在农村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领域就是老年人的服务与照顾。这就属于市场不能自动调节的领域。现在已经有一些城市的社会组织下乡,也有一些企业开始尝试如何服务于农村的老年人。这就创造了在农村中的新的公共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这些主体的竞争与协同,在市场不提供的老年人服务领域通过与市场的抗衡,不断开辟改变市场本身的途径。这种重新组织市场领域和非市场领域关系的尝试,也可能为中国农村社会建构一种服务性而非货币性的安全网起到推动作用。
(三)风险承担
对于任何一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防范风险都是经营的第一要务。特别是脱农入城或在大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村的集体资产随行政区划的改变进入城市街道,持续保持原成员集体所有,城市内出现城中村民多重利益高度复合、社会资本高度集中的场域。这些场域曾经被称为“城中村”,后经政府多重改造,多地的“城中村”已经自然地隐没于城市。只是因原村集体资产而建立的集体性质的公司依靠集体成员决策重大事务的机制,在对外投资中一直持守势,所以大部分得到了保值增值,甚至出现了都市村社共同体的现象(蓝宇蕴,2005)。但是,随着政府财政吃紧,最近深圳某些地区成立了“区国企+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模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由国企带头推动村办企业开始试水股权投资。这些股份合作公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原始资金来自村集体的资产,目前他们也是深圳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和中坚力量,政府要求他们服务于深圳的城市高质量发展,成为资源支撑。
他们的经营模式正处于从物业经济、居间服务、银行存款为主转型为股权投资和新兴产业投资的当口,风险很大。当然,深圳是中国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地区,政府也在通过股权分散投资试图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降低风险。不过,这也提示我们,村集体经济组织随着自身成长、环境变化、市场扩张,在其发展途中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的模式一旦走出地域封闭的村庄,走上无边界的市场,势必遇到很多不确定性风险。
战旗村集体明确提出,不是所有项目、所有经营范围都适合集体去做。风险大、利润高的项目,集体应该让给能够承担风险的人去干。让大家都能发展,让每一种经济成分都发挥自己所长,才是好的集体经济。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他们坚持集体资产自建的和占大股的企业不做风险投资。选择项目时以只盈不亏为原则,比如能保住集体资产、肯定不亏损的公用设施项目。可见,在抵御风险上,最能考验一个组织一个集体的主体性。
还有一种提法,就是作为市场的独立主体,出了任何问题都要责任自负。
先不说责任自负要不要前提条件,就说谁才是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小农户是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未经登记注册不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小农户是自然人,没有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组织合作社或公司,就不是市场主体,而是民事主体。所以,他们无法担当市场上的风险和责任自负,这就是小农户为何最弱势的原因。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小农户一定会寻求能保护自己的市场主体。而工商户、合作社、公司都是私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特殊的市场主体资格,是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法人,具有私法市场主体所没有的公共性和权威性,对保护小农户更为有利。
其次,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公司,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市场主体,是否就都应该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呢?除了刚才分析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法人,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保护外,其他主体原则上是按照市场上的法律法规责任自负的。但是,农村各类主体除了大规模的企业之外,都比较弱势,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特别是为他们创造一种稳定的政策环境,支持他们之间的合作与联合。
没有稳定的政策环境,就难以谋求有发展的自主性。没有自主性,就谈不上每个市场主体的主体性。
(四)公私合体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区别于人民公社集体的关键在于公与私的关系处理。公社制度强调公对私的支配,常常牺牲个人私利。而新型农村集体首先还给予私以正当性,无论一己之私还是小团体之私。可见,新型集体之新“恰恰体现在集体与个体关系的重新定位上。不能明确体现个体利益的集体,就不能称之为新集体”。新型集体与个体、公与私的关系,“就是两者的共生关系”(王颖,1996a)。
公与私、集体与个体、社群与个人、社会和共同体之间张力的变化总是引起理论上“孰重孰轻”的争论。然而许多时候,实践过程能发现更多复杂性、启发更多有创造性的思考。
据考察,战旗村民收入结构的主要部分并不来自集体发放的土地费和分红,而是各自从事的手工坊、商贸以及企业工资或企业分红。可见,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集体资产不是为了集体而集体,而是为形成所有人都能发挥才干的村庄环境,让每个集体成员、外来企业和工商户,都能不拘一格地选择职业、岗位、各自发挥能力、共同为战旗村的繁荣尽力。而这种结果正是村集体想要的,也是村集体所创造的社会经济小生态环境真正起作用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熟人以及外来合作者相互间,以及和村集体经济的合作都是在市场经济合同下进行的,而这又与重和谐、重协商、乐于互相帮衬的氛围并行不悖,甚至有一种大家庭的感觉。这似乎与我国“和合”的传统文化很贴切。“和”指的是和而不同;“合”指的是相合、符合。二字联用并举,构成“和合”范畴。和合文化强调的“天人合一”、“和为贵”、“和而不同、“和衷共济”,对于平衡发展、协同发展、特色发展、合力发展都提供了理据(吴波,2022),表现了差异共存、多样性统一、兼容并包的文化,主张“和实生物”、不同事物各守特质、共生共存,同时,也和谐共融、互相接纳、互相成就(刘松,2023)。所以,一些中国哲学家认为和合是中国的文化基因。
的确,从战旗村这种新型农村集体中,我们发现了在人民公社集体里几乎不存在的公与私之间和谐的“共生关系”,在单纯的市场交易场合也缺乏这样情理统合的利益关系。或许,我们可称它为“公私合体”,即公与私的“和合一体”。
那么,“和合”的文化传统的现代转化能不能用来支持农村,包括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还有村庄其他各类组织的共同稳定与发展呢?从理论上说,劳动者联合形成的合作组织,都是一定的农民自组织的集体,他们是不是公私合体呢?笔者认为,还是要将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农村“公”的主体,与其他的农民利益群体明确区分。这不仅源自法律的规定,而是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和已经在承担着村内和国家赋予各项公共事务,与集体的成员结成“共生关系”。不过,和合文化对于村社集体处理好与其他农民组织、其他利益群体的关系是有用的。大家可以“和而不同”、“和衷共济”,但并不见得任何集体或群体与个体都有必要成为公私合体。
除了传统文化可能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集体凝聚力的形成还要建立在农民的利益和情感认同上,这恰恰是许多村庄很欠缺的。
贺雪峰曾提出:“家庭这个‘小私’和‘宗族—村庄’这个‘大私’是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贺雪峰,2013),后来赵晓峰撰文专论“公私定律”,试图利用农民认同的“大私”力量,进“私”为“公”地将农民认同的村庄内生权威合法化为正式的体制性权威,以此成为村社集体发展的进路。(赵晓峰,2011)不过,据查“大私”的说法是黄宗羲对皇帝专私的批评,是否定性用语,所以大私并不是“公”。而顾炎武提出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天下之私”与“大私”是有区别的。
即便这条路可以尝试,那些家族共同体很弱或基本不存在的农村地区怎么办呢?战旗村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路径:村庄的基层组织(党组织、村委会等)秉持公心,党员带头、团结村民、开放村界,让各种社会经济成分都能融进村庄,各种人都能找到自己满意的位置,集体为个人创造各式各样的增收机会和提供所需要的社会服务,村庄因开放而繁荣,因繁荣而开放,渐渐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情理交融、义利共举、不排斥外来人的共同体。显然,这对于绝大多数村庄来说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没有一点精神是不可能的。
(五)中间角色
现在的最大困难,是国家制度文本与小农户实践行为的现实之间有着太大的差距。国家给予了农村四项基本制度,给予了农户四项基本权利,也通过项目制直接给农村提供公共设施,甚至通过“一卡通”直接给农户个人账户打钱的方式向农村输入国家资源,但是执行中的各种难题还是层出不穷,离政策目标的实现还差之甚远。天高皇帝远,小农户能天天去北京找中央信访办告状吗?日日月月年年在大市场中拼命挣扎的小农户想得到保护、想过上好日子,但是很少人关注他们。政界、社会舆论总是关注经济主体怎么发挥作用、经济效益怎么样,甚至学界也对如何推动经济发展进行积极的献言建策。但很少有人认真地注意农民缺的到底是什么。农民们经常说,上面的精神都是好的,就是让歪嘴和尚给念歪了。那么,怎么能把国家的政策和国家给予农民的权利变成在实践中可实现的现实?怎么能对农民有些真正的帮助?这就需要“执两用中”,国家和小农户中间,需要有起到连接作用的中间角色(贺雪峰,2019;赵晓峰,2011)。
在农村,发挥这类中间角色的往往是不同的市场法人主体,如合作社、公司、农业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这么多市场法人主体当中,谁最适合、最应该发挥作用?谁能够发挥的作用最大?
答案显然是农村集体组织。他们具有《村委会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要为小农户撑腰、维权、助其共富、不仅在物质上也在精神层面上保有和发扬地方文化传统。无论行政上还是经济项目上的承接、协调、组织、安排、上下传递,这些中间角色都是由集体组织承担最为适合。而这种组织在西方任何国家里几乎不存在。王颖将其归结为“泛化了的传统家族文化与家族制度”(王颖,1994),赵晓峰将其“发明”为最能整合农民“自己人认同”意识的“大私”观(赵晓峰,2011)。总之,都要涉及必须先整合个体与集体的利益,才能进而代表集体去协调与外部关系的基本问题。
应然不等同于实然。只有那些能用利益和精神联结集体和个体,实现两方相依共存的村集体,有主体意识和能力,才能自觉担当集体与市场、集体与国家之间有机衔接的中间角色。战旗村的经验就是示例。只是这样的集体组织实在尚为太少。所以,未来政策努力的方向,就应该是将全国起码占一多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悬浮式”的抽象、半抽象的实体变成真正落地的实在的主体。
(六)党建
党建特别是基层组织党建,在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发挥着直接带领的作用,这在近年来尤其大为加强,从贯彻中央要求的“三合一”制度,即村党支部书记通过合法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制度,在全国基本普及,即可看出这个基本趋势。
一些人认为,只要是政党,就必定具有上行下效、政令执行的官僚制,但是却不能解释建党百年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不但能领导中国革命取得成功,而且在社会主义建设上也屡屡成功?尽管在某些部分,党组织确实有官僚组织的特征,但刘海波提出,这不是它的第一本质特点,它的本质特点是全息型组织。全息型组织特点是指“基层具有和最高层同类型的思考方式,胸怀大局,或许思考能力差一些,但拥有接近现场的信息优势。这样组织的行动是高度统一又是高度灵活的结合”(刘海波,2021)。党的基层组织作为战斗堡垒,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各类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除了“命令式秩序、自生自发或市场秩序外,就是这种全息型组织行动的秩序”,“全息型组织秩序中,是个别的基层的单位来自主行动的,但他们是顾全大局的,是积极主动争取全局最优化的”,“是在理解全局理解方向的基础上既能够高度灵活,又能够顾全大局的”(刘海波,2021)。
这种组织上的全息型特性,就是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通过组织机制广泛深入地逐层融入最为基层的草根组织单元。它映射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底层与最高层在理想信念和组织行动上的有机对应,是一种类似身体中血管神经的、几乎无处不在的、既集中又分布的系统。所以它能成为弱者的武器,成为基层党建能与自上而下的理性官僚制博弈,做出瞩目成绩的来源。如此才能解释类似战旗村这样优秀的农村基层支部为什么能在种种困境下,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因为他们的理念、信仰、思考方式与中央一致,例如在贯彻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民主集中等从中央到基层、从历史到今天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方面,能够做到与高层的全息型接应。
特别是1990年“莱西会议”提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村民自治、集体经济”三大原则,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长期考验中积累精华提炼出来,作为基层党建的法宝贯彻至今。正是在这样的全息型原则指引下,在没有得到直接上级的肯定甚至还被否定时,不仅是战旗村,还有不少优秀基层党组织都能自主选择响应中央信息的正确行动,这让各级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过大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来自自下而上的纠正。党中央在不同历史阶段,往往是从基层党组织自主行动的经验中提炼出新的政策,甚至成为法律再贯彻下去,充分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的意涵。
总之,对全息型组织特点的深入理解和实施,能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找到发挥主体性的思想依据。只要努力学习,从根本上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党的宗旨,自觉地与党中央对农村发展的理念和要求保持一致,就能理直气壮地选择本地域对实现农民共富、城乡融合有利有效的方式和事项,择其优者而实行。
战旗村之所以一直走在集体带领农民共富的道路上、把稳大方向,当发现方向有偏时立即纠正,归根结底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有权、有能、有为、有位(杨团、刘建进、仝志辉,2022)。无论任何时候,哪怕在社会无序、全面混乱的文革时期,他们都没有乱了阵脚,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为村民谋利益、为村庄求发展。这样的基层党组织就是战旗之魂。近60年来,战旗村8任党支部,一任接着一任干,每一届书记通过传帮带选择村主任作为继任者,形成村书记与村主任的阶梯形接班机制,将村庄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把握在正确的人手中。
尽管在很多时候和很多地区不可能全面保障、时时保障底层和高层在理想信念方式上的全息型的完全对应性,但就总体而言,已经可以体现出其他国家、其他政党无可望其项背的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政治优势和先进性,这正是中国道路自信的源泉。这一优势的存在和持续发展,展示了在实践活动中创造未来的这一历史的本质。(韩震,1998)
四、余论
有些人倾向于将农村新型集体、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这三个概念混为一谈。本文认为,国家要求由农业农村部而不是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其目的不仅是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农村集体这个主体的经济功能的组织载体,更为重要的目标还是要建设好新型农村集体,发挥好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壮大集体的经济实力以支撑村庄全面的社会发展。在这一点上,这与只从经济视角分析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的一些观点有较大程度的差别。另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评判,也与以干部经济或能人经济现象为理由而基本否定当下三合一村基层领导班子带领下的村集体经济在思想有不同。的确,一旦集体带头人的权力扩大,就必定遇到权力集中带来的腐蚀民主自治、官僚作风、形式主义、追求政绩、行政万能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当国内外形势紧张逼迫行政部门自上而下收紧的情势下,这类风险因情势变动更加扩大。但是,假公济私的不正之风并非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基本面,腐败现象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来遏制,不可因噎废食、削足适履,否定了要坚持的方向。
现实和理想之间总是可能会出现悖论式冲突,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我们唯有头脑清醒、诚实面对,坚持说真话,坚持从实践出发、而非理论出发去研究中国经验,才能在探索中走出一条中国道路。中道理念和原则的中国智慧,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只有既不保守也不激进,将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作为警钟时时长鸣,才有利于以实践为本的理论探索。中道就是平衡之道,土洋结合、中西结合、公私一体讲的都是中道。在这些方面,战旗村的实践智慧给予了我们很多的启发和鼓励。他们把保护小农户和市场大竞争、稳定农民在地就业与促进城乡流动、集体规避风险与让利给社会资本、自主决策与协同上级等等相反的事物整合为一体,在任何困难境遇下,始终保持积极心态,力争上游。
如何解决好中国的小农户连接现代农业和连接大市场这个问题,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演化,可能会不断遇到新内容、面临新变化,但是我们相信,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们要坚持从多元多面向的实践中提炼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是从历史经济学、文化学、政治经济学和中国思想史的视角,采用多学科整合的综合性方法探索的那些尚未获得回答的实践问题,为中国式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寻根立基,建构以中国社会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学说。这将是一个庞大的历史性的智识工程,真诚期望能够获得众多有识之士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本文载Rural China 21.1(2024)。为方便阅读,编辑过程中省略注释和参考文献,如需引用,请参阅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