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28 日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月,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曾集合八家涉农公益机构征集农村基层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递送过意见报告。这一次,我们又组织了部分村党支书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干部共同讨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 |
北京农禾之家咨询 服务中心修改建议 |
第二章 成员 |
第二章 成员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成员结婚、生育、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及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成员大会依法定期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成员结婚、生育、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及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成员的加入等; (四)选举、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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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成员的加入等; (四)选举、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 |
第六章 扶持措施 |
第六章 扶持措施 |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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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应当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并在村内定期公布。 |
第五十七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
第五十七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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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对其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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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有效,但不适合部分应参照本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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